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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医药:与艾力斯仲裁事项未构成应当披露重大事项
2024-10-20  浏览:2
复星医药(600196)10月20日晚间公告,近日,有自媒体提及公司未就相关事项进行披露,经核查,公司就子公司与艾力斯关于肺癌药物伏美替尼的合作纠纷说明如下:2022年5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与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艾力斯”)签订独家推广等协议,约定由江苏复星在约定区域的指定医院独家推广艾力斯生产的伏美替尼。2023年11月,艾力斯向江苏复星发函,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主张解除独家推广协议。2023年12月,江苏复星向艾力斯送达律师函,要求艾力斯继续履行独家推广协议;后经多次协商,艾力斯仍坚持要求解除独家推广协议。2024年4月,江苏复星行使解除权,向艾力斯函告独家推广协议于2024年4月24日解除。因与艾力斯在合同履行及解除方面存在争议,且经多次沟通后未果,2024年6月,江苏复星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艾力斯向江苏复星支付合计2.55亿元,其中包括拖欠的推广服务费、赔偿损失等。上述仲裁请求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0%,且有关争议未对公司现阶段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未构成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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